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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律师递交的委托、会见手续、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出具收据的通知
摘    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司法厅直属各律师事务所:为了加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实行律师文书和材料签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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