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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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兴慧.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34):23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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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兴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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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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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本罪仅限于商业活动中;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客观行为“给予”应广义理解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本罪的中的财物包括财产及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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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时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外国公职人员 公共组织人员 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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