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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若干问题
作者姓名:张兴慧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本罪仅限于商业活动中;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客观行为“给予”应广义理解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本罪的中的财物包括财产及财产性利益.

关 键 词:时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外国公职人员  公共组织人员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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