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亲相隐制度及一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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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永一.关于亲亲相隐制度及一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30):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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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永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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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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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有人主张这是新时期的素素相隐制度。的确,该法条修改后更具有人性化,有利于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关系。但是本次修改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审判阶段可以不用出庭作证,但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起诉阶段是否有作证义务没有规定。在目前我国的大环境下看,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依然需要作证。而且,新刑诉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一定的作证豁免权,这与我国古代素亲相媳规定的范围狭窄了不少,因此本文简单探讨下隶索相隐钢度,以期待时令后刑诉法实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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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亲亲相隐 合理性 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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