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的澄清与罪名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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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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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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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对象因过于狭窄已难以适应社会需要,本文从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考虑,认为应将普通公物纳入挪用型犯罪的挪用对象;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的行为,在定案金额的确定上,应以单次挪用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累积计算;对主张取消挪用公款罪中的“用途要件”的观点,从刑法体例、条文之间的统一、挪与用的关系等角度逐一予以反驳,坚持使用用途、数额及时间作为该项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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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公款罪 澄清 罪名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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