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侦案件的不立案监督——从控告人的复议权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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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婧.浅谈自侦案件的不立案监督——从控告人的复议权谈起[J].法制与社会,2013(34):260-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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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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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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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将向检察机关举报案件线索后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复议权局限在了直接遭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被害人这一范畴,鉴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中被害人概念的特殊性及此类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特殊属性,如此范围狭小且定义不清的复议权不能满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不立案决定的监督要求,本文试分析当前立法现状,并结合实践提出多种制度并存的外部监督与日趋清晰的内部监督并重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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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侦案件的被害人 不立案决定 复议 人民监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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