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对指示交付作了明确地规定.作为交付的一种形式,其旨在便捷交易,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明确阐明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此引发种种学术探讨、理论纷争.对于指示交付是否为观念交付的一种,本文持否定态度,但由于指示交付本身的特殊性,又使得它无法与现实交付画上等号.其本质究竟为何?本文试用“纸质化交付”来解决其现实与理论中的困境.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与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指示交付,并对学界存在的种种关于指示交付的法律问题作出回应,全面完善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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