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困境和出路
引用本文:赵玲莉.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困境和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3(30):50-52.
作者姓名:赵玲莉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摘    要:举证时限制度源于西方的证据失权制度,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审限制度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实现诉讼效率、效益和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发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拟从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入手,论证该制度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价值和优势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并从法院、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该制度本身等方面阐述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最后分别从上述各方面提出了建议,以期该制度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走出困境,得到切实运用。

关 键 词:举证时限  证据失权  适时举证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