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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
作者姓名:丁兴发
摘    要: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职工生活待遇,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人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主要内容为: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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