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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全覆盖”背景下限制自行辩护权问题研究——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及启示
作者姓名:徐冉
作者单位:成都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7ZDA126)子课题“刑事辩护制度重大改革措施实施效果实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并不是绝对的,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中表明了基于公正审判的需要,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做出限制的立场。限制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应有相关且充分的理由,需考察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成员国国内辩护环境。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的,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发表辩护意见的自由;律师辩护的,应当为被追诉人保留充分的自主辩护空间。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开展中,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进行合理限制。法院履行通知辩护义务应以公正审判利益为决定性因素、以被追诉人个人意愿为重要参考因素,并确保被追诉人选择自行辩护的自愿性和明确性。即使被追诉人要求自行辩护,也应以有律师辩护为原则,以被追诉人自行辩护为例外。

关 键 词:自行辩护权  公正审判权  律师辩护全覆盖  被追诉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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