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下的“非法拆借”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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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华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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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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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联系,以资金储存形式掩盖非法拆借活动,应如何定性处理,各司法实际部门的认识大相径庭。作者指出,对此要区别对待,有的属民事纠纷,应按民事法律规范和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处理,有的则属犯罪行为,应予刑事处罚。“非法拆借”行为构成犯罪的,其犯罪构成为: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信用和财产权以及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国债代保管单或担保函等。主体既有单位,也有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骗取资金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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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银行 工作人员 非法拆借 资金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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