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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并不等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作者姓名:吴海龙
作者单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陈甲与陈乙为南北邻居,陈甲居北,陈乙居南。陈乙的宅基系祖父所遗,后经其父辈分家析产所得。该宅院原系其祖父园田,计东西宽136米。西侧原系本村丁丙园田一段,该园田北侧有公用水井一眼。陈甲的宅基位于陈乙宅基北侧,除部分系祖遗外,又于1992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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