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中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屡屡受挫于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美国对外国投资活动的审查和限制的依据是美国埃克森一佛罗里奥法案。该法案授予总统根据外资委审查调查后的建议中止或禁止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人对美国公司的并购案。在实际行政过程中,由于该法案设定的程序上的松隙,实质认定标准的不确定,使得国会一再超越“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出面干预政府行政,而政府机构又迫于压力,扩大对“国家安全威胁”这一标准的解释,从而使对外国并购审查成了“政治化”的政府行政行为,阻碍了国际间的投资,干扰了市场机制。对于来自中国的公司来说,在现存法律框架下,寻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应是基本对策。在美并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尽职调查应包括对埃克森一佛罗里奥法案的考虑,还要善于运用程序外事先协商和谈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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