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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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文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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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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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将本应由通知解除或抵销的“形成权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方,不但侵害了其时效利益,还可能制造比罹于诉讼时效更严重的失权后果。而且在程序法上,该条规定的消极确认之诉也并无特别的确认利益,实为无效率的制度设计。本条在立法论上应当删除。在解释论上,应于现行法的体系中关注该条文的负面影响,完善异议期间规则,且须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构造完备的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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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除 撤销 异议之诉《合同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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