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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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山口厚[日] 王昭武[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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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东京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 [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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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反占有人的意思,取得他人所占有的、为他人所有的财物的占有的,成立盗窃罪。这里的财物必须是有体物,但不包括不动产。盗窃罪是转移罪,以转移占有为必要;刑法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是否存在占有,可通过综合考虑有无占有的事实与占有的意思,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要成立盗窃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取得的意思,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如何确定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实际上也是事关整个财产犯罪的问题,占有说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占有人的占有本身应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必须是既侵犯了占有人的占有,又侵犯了所有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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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体性说 本权说 占有说 窃取 非法取得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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