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法律原因引用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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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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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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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定位、体系与范式规则》(项目编号:09BFX030)的研究成果,同时受“211工程”三期项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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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应当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将买受人可能享有的瑕疵权利列举在内,具体有三类权利:一类是引用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中之债权人权利,包括合同解除以及损害赔偿或者无谓费用偿还;一类是买卖法中的修正性规则,这是指对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规则的修正;一类是买卖法特则,包括再履行和减价。在买受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之间,一方面存在位阶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地位;另外一方面存在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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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原因引用 瑕疵担保法 位阶关系 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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