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于诉讼效率和权利及时救济的要求,在各类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具体运行基本保持一致的情形下,以提倡被许可人统一的诉权行使模式为宜。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均享有利用权,即在权利的积极方面(专用权)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在权利的消极方面(禁用权),即在排他性上由强至弱依次排列。正是由于这种排他性的差异,导致程序法上给予的救济程度应存在差异。加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约定的情形多样,不同的约定内容,可能会直接影响诉讼的具体实施方式。为此,应针对不同的约定情形提供不同诉权行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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