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热潮中的代理和被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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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志诚.卫生热潮中的代理和被代理[J].中国卫生法制,1994,2(2):12-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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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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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医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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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和法规中,有的是直接把强制性的行政权,授予卫生监督机构,如: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但大部分卫生法律和法规是把行政权授予卫生行政部门。正在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尽管还没批准通过,但估计法律把行政权授予卫生行政部门,这一点已成定局。对于这一变化,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以及这一变化对我们的执法工作会产生什么影响,必须有充分的估计和认识,以免带来混乱。一、授权行政与监督机构全面而经常地代理执法必然是并行的1.卫生法是行政法:卫生法是部门行政法,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行政权包括管理权、处罚权、命令权和形成权。这种强制性的行政权,是伴随卫生行政管理而出现的,因此这种强制性的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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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法律 公共场所卫生 卫生监督机构 行政权 食品卫生法 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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