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些人道,少些“当场击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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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文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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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1月9日,《深圳商报》报道:1月8日下午5时许,深圳公明派出所民警在某小巷设伏时,发现两名青年男子将一名女青年的黑色手提包抢走。伏击民警立即冲上前去,要求劫匪放下凶器就擒。两名歹徒发现警察后企图逃跑,警方立即鸣枪警告,但劫匪置之不理继续逃窜。“就在劫匪快要逃脱的情况下,民警果断举枪射击,当场将一名劫匪击毙,另一劫匪被击伤束手就擒。”在犯罪嫌疑人拒捕的情况下,警察动用武器法律似乎并未禁止,但是否在任何情形下警察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拒捕的行为开枪“当场击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说是对警察的一种严峻“考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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