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婚约——蒹与蒋莺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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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昭霞.略论婚约——蒹与蒋莺同志商榷[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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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昭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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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蒋莺同志在《婚约作为结婚的程序要件之我见》(《政法学刊》1987年第3期)一文中,把现实生活中因草率结婚而导致的离婚,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借谈恋爱玩弄女性等不良现象,均归结为法律没有规定婚约的结果。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作者提出应将婚约作为结婚的程序要件,由法律作出规定,如无故毁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笔者不能苟同,并拟就蒋文观点提出几点商榷意见。婚约,是一男一女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订立婚姻契约的预约。因此,婚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婚约当事人为将来订立婚姻契约的男女双方;第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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