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定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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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道学.再谈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定罪问题[J].律师世界,199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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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道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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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麻城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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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世界》1997年第七期刊载了一则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案例,此案的定罪引起了争鸣,该期卓学龙文认为应定为抢劫罪,该刊1998年第七期李小娜文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我认为两文所持理由均不充足,现将我的看法陈述如下,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_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关于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法律界有争议,主要有如下几说:时间说、身份说、授权说、合法说、目的说等。这些说法均有片面之处,有失偏颇。行为的属性必须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来确定,笔者认为,职务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具有职务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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