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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
作者姓名:
王静
作者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格式条款的突出特点在于缔约相对方只有接受与否的自由,鲜有就具体条款内容讨价还价之余地。为防止经济上之强者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压榨消费者,各国立法均对格式条款严加规制。此种规制,通常在格式条款之订立、内容及解释三个层面进行。现代保险业早已完成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经营,各国保险法均对格式化的保险条款有着严格的规制,我国《保险法》之特别规制具体
关 键 词:
被保险人
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
保险法
投保人
保险合同法
司法审查
法律后果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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