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权契约化——兼论国家干预契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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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殷继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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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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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编号:x2fxD211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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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公私权二元对立及公私法二元划分的影响,禁止公权契约化被视为传统法治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不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呈良性互动和融合的发展趋势。因此,现代社会的公权运行逐渐采用契约这种私权行使方式,这一现象可被称为"公权契约化"。作为公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干预权,采用契约方式来实现干预目的,对构建和谐社会、减少政府失灵及实现经济法的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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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权契约化 国家干预契约化 公权 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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