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效力论——以诉讼程序为核心的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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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英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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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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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框架,以罗尔斯的“纯粹的程序正义”为核心概念,提出程序效力的概念。本文所论程序效力是指,诉讼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经过的程序就应当发生约束力,程序主体(如诉讼中的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等)不得随意否定已经过程序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推翻重来。程序发生效力的条件是具有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以程序保障为核心特征。最后,本文还谈到程序民主与程序效力之间的关系,指出:如果没有程序民主,正当程序同样可能成为权力的工具。此时谈程序效力无异于使程序沦为另一种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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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效力论 诉讼程序 程序正义 正当程序 程序保障 程序民主 中国 司法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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