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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议行分设“要有完善的法规
引用本文:冯浩伟.社区居委会“议行分设“要有完善的法规[J].中国民政,2002(9):52.
作者姓名:冯浩伟
作者单位: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摘    要:广州市进行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后,试行“议行分设”,明确由居民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包括各工作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其成员不直接管理、从事社 区日常工作事务,实行任期职务补贴,社区居委会通过聘请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专职社区工作者)具体负责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社区建设事务和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事务,是社区内的执行机构。本人认为,“议行分设”后,对居委会专职人员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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