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谦抑机制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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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焦占营,桑宇.司法谦抑机制实证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4):3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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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占营 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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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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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21BFX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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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犯罪率整体呈上升势头,而缓刑、无罪率增长缓慢,造成入罪与出罪不相称的情况,这表明在刑事立法扩大的背景下,司法工作没有很好地执行“严而不厉”的谦抑性方针。实务中有过度依赖“但书”而忽视法定出罪事由与超法规的出罪事由的现象。对于轻微犯罪,要重视程序的制裁性。对于实质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要坚决适用不起诉制度。要谨慎认定累计犯,尤其是环境犯,因为根据边际效用曲线,对环境污染主体的要求并不能过于苛刻。司法谦抑本质上是要遵守调和的基本立场,即以司法为调和的工具,充分发挥司法定量的影响力,减少刑法扩大化带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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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罪机制 但书 司法谦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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