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是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亮点之一。通过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的发布权已早有实践,且在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大背景以及我国积极引入境外仲裁机构的情境下,确有必要对仲裁庭的发布权正式予以立法上的明确。其价值目的不仅在于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更在于服务国家的内部法律秩序与对外战略,从而提升我国涉外法治能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力。但是,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存在冲突,且临时措施发布的标准低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也面临着制度基础薄弱、执行阻碍较大的问题,亟待通过明确条文含义、理顺规则逻辑并比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调整现有规定,建立国际协作机制解决上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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