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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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黔民发〔2022〕16号各市(州)民政局、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为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33号),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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