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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删除“其他严重情节”后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刘德法,李沙沙.骗取贷款罪删除“其他严重情节”后的理解与适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4):51-56.
作者姓名:刘德法  李沙沙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为了纠正司法认定骗贷“唯数额论”、片面强调申请贷款手续的“圣洁化”等做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删去了《刑法》原第175条“其他严重情节”要件,提高了入罪门槛,修改后的罪名定性及体系化地位亟须澄清。骗取贷款罪属于结果犯,取得贷款属于本罪的结果,重大损失属于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实务中应当按照诈骗罪构造认定骗贷行为,以“损失论”取代“数额论”,以重大损失结果合理限制本罪成立范围,并进一步规范本罪的出罪口。

关 键 词:骗取贷款罪  被害人自我答责  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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