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发布、兜售不良“PUA”教程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从刑法视角对其加以审视。现行刑法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刑法共犯理论虽可以作为规制发布、兜售不良“PUA”教程行为的权宜之策,但是,这些罪名只能对部分具备特殊情形的发布、兜售不良“PUA”教程行为进行规制。鉴于不良“PUA”并非刑法概念,并且对其进行认定暂不存在明确、可行的标准,因此,通过增设新罪名以对发布、兜售不良“PUA”教程行为进行单独规制的想法并不现实,而采取“法律制裁+道德制裁”二元规制模式以及制定涉不良“PUA”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重视对精神伤害的刑法评价,才是当前情况下规制发布、兜售不良“PUA”教程行为的可靠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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