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结构上具有解决方式的多元性、协商和调解的任意性、仲裁的强制性、诉讼的终局性等特点。该制度仍然存在功能不足的问题:一是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乏力;二是劳动争议仲裁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三是劳动争议诉讼解决的专业性不足。应当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稳定器”和“减震器”的作用:一是要切实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整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解决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乏力问题;二是通过严格落实三方原则、扎实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合理衔接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从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三是从设立劳动法庭、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及审级和审限制度等方面,实现劳动争议诉讼的专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