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然资源基本法是自然资源领域的小宪法。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土地、矿产、海洋、森林、草原等门类齐全、规模可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单行法体系,但现有体系存在对象交叉、内容重复、法律效力层次混乱等现象。各资源管理部门主导的立法,部门利益化的倾向严重,争夺执法权和执法中的推诿、扯皮问题突出。自然资源立法需要顶层设计,需要体现一国最大多数人的最长远的最大利益。自然资源部已成立,在自然资源基本法的理论研究已经成熟和自然资源单行立法渐成体系的背景下,通过借鉴《民法总则》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方法,自然资源基本法的立法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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