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基本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体系,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康复服务,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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