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世纪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其"编纂案例"具有"比照援引"法律效力的法理学,是认为案例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两种不同形式。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创办公报发布案例实践编纂案例之初,又提出案例的法律效力为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公布案例"并建立作为中国司法制度一部分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经验及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表明,公报案例与司法解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并同时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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