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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物权法解读
作者姓名:赵敏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SJB820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1年8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善意第三人只要是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中另一方不可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追回该房屋。该条款改变了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实现了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对接,是物权立法精神的充分体现。

关 键 词:婚姻法  物权法  善意第三人  隐名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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