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正义及其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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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刚,戴木才.论司法正义及其保障[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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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刚 戴木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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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曹刚),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 北京100091(戴木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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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伦理学研究”,批准号 :01CXZ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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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正义不仅是司法从业者的职业道德问题 ,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司法的道德合理性基础是矫正正义 ,由此我们可以确立司法正当性的三个标准 ,即对等性标准、人道标准和功利标准。司法的制度性道德体现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尤以程序正义最为关键 ,其内容包括人道、公正和自主三个基本原则。司法正义的实现要有外在制度和内在道德的支持 ,因此司法独立、法官和律师的德性以及律师制度等 ,都构成了司法正义实现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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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 正义 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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