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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作者姓名:肖明杰
作者单位: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对“犯罪所得”中“犯罪”的理解。这是一个稍嫌老生常谈的问题,国外刑法理论认为,本犯没有必要成立犯罪,只要是符合财产犯的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够了。因此,即使是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赞成该观点的国内学者认为,赃物罪中的本犯只是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已具有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并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符合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犯罪。反对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一般认为不属于赃物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本犯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在审判之后,

关 键 词:犯罪所得  犯罪对象  掩饰  收益  违法行为  构成要件  无责任能力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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