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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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明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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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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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对“犯罪所得”中“犯罪”的理解。这是一个稍嫌老生常谈的问题,国外刑法理论认为,本犯没有必要成立犯罪,只要是符合财产犯的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够了。因此,即使是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赞成该观点的国内学者认为,赃物罪中的本犯只是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已具有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并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符合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犯罪。反对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一般认为不属于赃物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本犯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在审判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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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所得 犯罪对象 掩饰 收益 违法行为 构成要件 无责任能力 社会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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