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民事责任—─谈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103号复函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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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天智 徐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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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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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11月25日,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某计算机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签订代理包销发行计算机公司企业债券协议,约定由证券公司代理发行企业债券5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到期时间为1995年11月27日,到期由计算机公司将本金与利息562.5万元划入证券公司指定的帐户。1994年11月29日,证券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证债券包销协议,约定由信托公司包销证券公司代理计算机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2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信托公司应于1994年11月30日将承购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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