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1998年5、6月份,被告人曾某和刘某闲谈中提起广西某汽车板簧厂欠江西某国有型钢公司62.6万余元的货款,型钢公司对此须清欠之事。二被告人即想通过帮型钢公司办理清欠业务从中获利,但考虑到刘某是型钢公司业务员,若以其名义前往清欠,个人则不能获利。于是二人商定由刘某利用其作为型钢公司业务员与板簧厂长期业务往来而建立的关系,找板簧厂有关人员谈好有关提现事宜,曾某则负责到型钢公司办理委托清欠手续。尔后,刘某便以型钢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板簧厂有关人员谈妥了让点5%提现方式收取货款,曾某则找到型钢公司经理付某谎称其与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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