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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作者姓名:王丹红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主体。但是,由于企事业单位一般属于民事主体,加之条例未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说明,导致其信息公开实践面临诸多难题。本文指出以公务为核心概念,有助于理清上述问题,划定承担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应公开的信息对象,确定其救济方式。

关 键 词:信息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  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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