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索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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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现明 贾长青 杨俊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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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461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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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王某系某镇国税所税所所长,2001年5月,王某要求该镇农行营业所赞助其单位购买一台电脑,该农行营业所所长同意后,王某即从本单位帐上借支现金20000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把电脑发票拿到营业所报支。该营业所将20000元钱交给王某,王某遂结平了在本单位的借款。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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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名义 笔记本电脑 行为 财物 营业所 办公室 所长 购买 农行 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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