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
摘    要:(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奶业条例>的决定》修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的决定(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奶业行业主管部门。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奶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原料奶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牛奶质量,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检验、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检查、检验、检测项目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实施抽样或者实地检查、检验、检测。”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