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院长发现程序 强化审判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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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小平.完善院长发现程序 强化审判监督管理[J].中国审判,2021(4):10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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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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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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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场“动真碰硬”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大幕拉开。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放权”表现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而“控权”则表现为强化审判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i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院长对个案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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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党的十八大以来 裁判者 控权 调解书 监督管理 再审 确有错误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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