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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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宁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我见[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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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宁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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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阳曲县人民检察院,阳曲,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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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宪法37条第2款,第129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7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如果发现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意见,是否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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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撤销、变更逮捕措施 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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