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据报道,深圳市在即将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中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这在国内尚属开河之举。可以断言,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多次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至少可以肯定,单位“一把手”失察、失管乃至失职甚至渎职。少数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凭借单位的某种“特权”或者“影响”,颐指气使、为所欲为,甚至横行乡里、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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