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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方抚养子女而放弃巨额财产离婚后为何还得支付抚养费用
摘 要:
法官:我与前夫于2009年1月协议离婚时,因前夫表示原意抚养我们5岁的女儿,只要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日后不会向我索要任何抚养、教育费用。于是,我当即放弃了自己可分得的价值十余万元的财产,但未写明财产折抵抚养费用。谁知,两个月前,前夫却在已经得到我的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否认此前的约定,起诉要我按月给付抚养费。法院的判决竞也支持了前夫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关 键 词:
抚养费用
巨额财产
放弃
离婚后
养子女
对方
夫妻共同财产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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