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1997年3月24日,滕某下属单位某办事处出资31.6119万元,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并办理了产权证。1999年2月10日,滕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办事处欠其私营公司债务31.6119万元,伪造以房抵债的购房协议书,指使办事处主任曹某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该私营公司名下后,以45万元价格卖给王某。成交后,曹某向滕某谎称该房屋仅卖38万元,另7万元据为已有。38万元转入该私营公司后,滕某将其中30万元转到部队帐上,用于偿还其动用部队公款30万元个人购买丰田佳美轿车的欠款;6万元用于该私营公司购房定金;2万元存留该私营公司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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