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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兼论我国《刑法》中“赔偿损失”的类型化研究
引用本文:王文华,刘宏武.“赔偿损失”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兼论我国《刑法》中“赔偿损失”的类型化研究[J].法学杂志,2014(1).
作者姓名:王文华  刘宏武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不同性质的赔偿损失需要在刑法中作类型化规定。相比较而言,对侵犯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刑法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明确规定一个相对较大的从宽定罪、量刑的幅度。同时,刑法应当规定类似"随时追缴"的"随时赔偿"制度,并可以考虑对因赔偿损失而从宽处罚的环境犯罪等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 键 词: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  类型化研究  “随时赔偿”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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