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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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铁毅 王国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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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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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的国际法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2JZD048);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海洋行政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13BFX037);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海上搜救社会合作法律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SFB501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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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告知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在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国家权力的重要环节。行政告知应本着易使相对人知悉、留存证据的方式进行,告知的内容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职权、行政行为内容、依据、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责任等。在没有告知及告知对象、内容错误或瑕疵的情况下,根据不同情形,承担责任的主体及方式应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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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行为 行政告知 行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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