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企业破产原因应然内涵新探——兼论《企业破产法》的完善问题
引用本文:王丽美.企业破产原因应然内涵新探——兼论《企业破产法》的完善问题[J].法学杂志,2014(2).
作者姓名:王丽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企业破产原因是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也是界定破产涵义的核心要素。随着经济的发展,"破产"从传统意义的丧失财产、消灭主体资格的涵义发展为现代意义的清算与再建两种选择兼备的涵义,由此企业破产原因也应因破产内涵的变化而变化。世界各国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的一般规定,我国也应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从破产意识的更新入手,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切实将"不能清偿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的应然内涵。

关 键 词:企业破产  破产原因  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  立体完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